罗琳才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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玩忽职守罪免刑辩护:罗琳才律师代理涉575万元补贴被骗案,当事人获免予刑事处罚

发布者:罗琳才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02日 6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02

律师观点分析

摘要:淘汰落后产能补贴申报中审核不严,575万元财政资金被5家已关停企骗取,相关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被公诉。罗琳才律师代理其中一名被告人后,紧扣“自首”“部分追赃”“认罪悔罪”等法定从宽情节,法院最终对其免予刑事处罚。

一、案件背景

2009年X月至2010年X月,甘肃省某经济委员会在组织申报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,时任该县经济委员会主任、纪检组长在审核5家企业申报材料时,未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,致使5家已停产或关停的企业成功申报,骗取财政补贴资金575万元。

2014年,检察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。两名被告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,后取保候审。检察机关认为,二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严重不负责任,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二、初步判断

罗琳才律师接受其中一名被告人委托后,全面梳理案件材料。初步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,以及是否具备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。本案存在一个特殊程序问题——上级部门的正式申报文件于2010年X月X日才下发,而该县已于X月X日至X日将项目上报,存在“先报后审”的程序瑕疵;且申报材料经过了省、国家多级复核。

三、真正难点

本案面临三大辩护难点:第一,涉案金额575万元,属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”且“情节特别严重”;第二,被告人作为经委主任,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责任难以推卸;第三,5家申报企业确实存在虚报产能、伪造电费发票等造假行为,损害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的事实清楚。

四、证据问题

罗琳才律师仔细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,认定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确实存在:被告人在5家企业的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计划报告》上签字确认;企业申报材料中确实存在发票、用电清单等造假问题。但与此同时,证据也显示:申报材料已经县发改局、县环保局、县国税局、县安监局等多家单位审核盖章,并上报至州经委、省工信委,经多级复核后才拨付资金。

五、律师判断

罗琳才律师研判后认为,本案事实清楚,但被告人具备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利条件:一是自首情节——被告人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,主动书写了《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情况的说明》,符合司法解释中“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,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”的自首认定标准;二是认罪悔罪—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;三是部分追赃——案发后相关企业已退缴非法所得391万元。

六、关键节点

节点一:自首情节的争取与认定。 罗琳才律师在辩护中着重强调,被告人在未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、仅接受一般性排查询问时,即主动书写材料说明全部情况,依据相关司法解释,应认定为自首。法院采纳该意见,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。

节点二:认罪悔罪态度的充分展示。 庭审中,罗琳才律师协助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、深刻悔罪,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。

节点三: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。 罗琳才律师提出,被告人系初犯,具有自首、认罪悔罪且部分赃款已追回等情节,犯罪情节轻微,依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
七、最终结果

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定两名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,但鉴于二人具有自首情节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、部分赃款已追回、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,判决:两名被告人均犯玩忽职守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当事人保住了公职身份和退休待遇。

八、风险提示

其一,行政审批类岗位绝非“签字盖章”的简单工作。在申报审批类事项中,初审环节的责任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。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国家资金被骗的,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其二,“先报后发”等程序瑕疵不构成免责理由。即使上级文件下发时间晚于上报时间,亦不能因此免除本地审核把关的职责要求。

其三,自首是职务犯罪中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之一。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问题的,可能被认定为自首,获得从轻、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机会。

其四,积极配合追缴赃款是从宽处理的重要因素。案发后积极协助追回经济损失的,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这一情节。

九、价值总结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件。罗琳才律师在涉案金额高达575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中,精准锚定“自首认定”“认罪悔罪”“部分追赃”三大法定从宽情节,结合“多因一果”的责任分担论证,成功说服法院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。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:在事实清楚、责任明确的职务犯罪案件中,即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,辩护律师仍应深入挖掘自首、退赃、悔罪等量刑情节,为当事人争取免刑处理。对于面临职务犯罪指控的公职人员而言,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,能够在自首认定、证据梳理、量刑情节论证等各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。


罗琳才律师(咨询电话:13993018493),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创始合伙人,执业证号:1622920061095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甘肃-临夏
  • 执业单位: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6229200610950002
  • 擅长领域:交通事故、合同纠纷、人身损害、暴力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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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229200610950002 交通事故、合同纠纷、人身损害、暴力犯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