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琳才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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滥用职权罪免刑辩护:罗琳才律师代理涉372万补贴案,法院认定实际损失仅96万余元并免予刑事处罚

发布者:罗琳才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02日 6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02

律师观点分析

摘要:明知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仍予上报,372万元国家补贴资金被套取,商务局局长因滥用职权被公诉,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风险。罗琳才律师代理后紧扣“实际损失认定”“自首”“多因一果”三大辩护方向,在庭前会议即提出损失应按实际计算的核心意见,最终法院认定实际损失仅96万余元,结合自首情节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,保住了公职身份和退休待遇。

一、案件背景

2011年至2013年,甘肃省某县商务局在组织申报“某某工程”项目过程中,马某某(时任某县商务局局长)、王某某(时任该局纪检组长)在明知某商贸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承办企业资格的情况下,仍将其作为承办企业上报,并在后续验收中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,致使该公司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共计372万元。其中65万元补贴资金被返还至县商务局用于单位日常开支,31.12万元被检察机关追缴。2017年,检察机关对二人立案侦查,以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,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。

二、初步判断

罗琳才律师接受委托后,全面梳理案件材料。初步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如何认定。起诉书将372万元补贴资金总额全部认定为损失,但律师注意到涉案企业确实建设了配送中心和农家店,资金并非全部被个人挥霍或非法占有。此外,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,依法应认定为自首。

三、真正难点

本案面临两大辩护难点:第一,被告人作为局长,明知企业不符合条件仍签字上报,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明显,事实清楚;第二,涉案金额372万元,远超“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”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标准,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量刑压力极大。

四、证据问题

罗琳才律师仔细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:一是损失数额认定方面,起诉书将372万元补贴资金总额全部认定为损失,但证据显示涉案企业确实建设了配送中心和农家店,并对农家店开展了配送业务,实际完成了部分项目工程,并非空手套取;二是“多因一果”方面,根据临夏州商务局实施方案,“某某工程”项目的最终验收需经县、州、省三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层层审核把关,并非县商务局一己之力能够完成。

五、律师判断

罗琳才律师研判后认为,本案应在两个层面争取突破:一是损失数额——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,“经济损失”应指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,不能简单将补贴资金总额等同于损失,涉案企业实际投入的建设成本和已追缴款项应予扣减;二是自首认定—— 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,依法应认定为自首。本案虽事实清楚,但损失数额的精准计算存在较大辩护空间。

六、关键节点

节点一:庭前会议的突破性意见。 2017年12月,法院召开庭前会议。罗琳才律师明确提出“起诉书对重大损失指控不明确,重大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计算”的核心辩护意见,该意见得到另一辩护人响应。庭前会议的这一交锋为后续庭审中损失数额的重新认定奠定了基础。

节点二:自首情节的认定。 庭审中,罗琳才律师提出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应认定为自首。公诉机关当庭认可该意见,法院最终采纳自首认定,为免刑处理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。

节点三:实际损失数额的重新认定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企业确实按照文件要求建设了商品配送中心和农家店,并开展了配送业务,将372万元全部认定为损失不符合实际。最终认定实际损失为96.12万元(包含返还县商务局的65万元和已追缴的31.12万元),远低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150万元标准,量刑降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结合自首情节最终适用免刑。

七、最终结果

人民法院经审理,认定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,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、部分赃款已追回、犯罪情节轻微,判决: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当事人保住了公职身份和退休待遇。

八、风险提示

其一,行政审批类岗位绝非“签字盖章”的简单工作。明知企业不符合条件仍签字上报,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。即便未从中获取个人利益,为谋取单位利益而违规操作同样构成犯罪——本案中返还县商务局的65万元正是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

其二,渎职犯罪中“经济损失”的认定应以立案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准,不能简单等同于被骗取的资金总额。涉案企业实际投入的建设成本和已追缴款项应予扣减——这是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,也是区别于一般渎职案件的重要法律点。

其三,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,依法应认定为自首。渎职犯罪中自首是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之一,获得自首认定是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关键。

其四,多因一果是渎职犯罪中常见的辩护角度。项目验收需经多级多部门层层把关,责任分散,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一因素。

九、价值总结

本案与一般渎职犯罪案件的最大不同在于损失数额的认定逻辑——起诉书指控损失372万元,最终法院认定实际损失仅96万余元,压缩比例超过七成。罗琳才律师在庭前会议即提出损失按实际计算的核心意见,并通过多因一果的论证,成功说服法院将损失数额大幅压缩至“情节特别严重”标准之下,结合自首情节最终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。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:在渎职犯罪案件中,辩护律师不应局限于罪名本身的争议,更应深入挖掘损失数额认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——依据司法解释精准计算实际损失,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远优于预期的处理结果。对于面临职务犯罪指控的公职人员而言,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,尤其是在庭前会议阶段的敏锐切入,能够在损失数额计算、自首认定、量刑情节论证等各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。


罗琳才律师(咨询电话:13993018493),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创始合伙人,执业证号:1622920061095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甘肃-临夏
  • 执业单位: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6229200610950002
  • 擅长领域:交通事故、合同纠纷、人身损害、暴力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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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229200610950002 交通事故、合同纠纷、人身损害、暴力犯罪